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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二部刑诉〔2020〕781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系在沪务工人员,住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室。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2日已函告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驾驶沪******小型普通客车沿奉贤区菜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菜场路解放西路路口遇绿灯向东左转弯时,与沿菜场路解放西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线由南向北行走的徐某某、高某某发生碰撞并碾压徐某某。该事故致徐某某、高某某受伤,后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调查认定,被告人顾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等候在现场,向处警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目前该案涉及的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亦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道路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顾某某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徐某某、高某某发生碰撞并碾压徐某某的事实。

2.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徐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头、胸及腹部多发损伤于2020年4月13日死亡。

3.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高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侧第九至十一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颧部软组织擦挫伤、左前臂软组织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的情况。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证实案发时被告人顾某某尿液中未检出毒品成分。

7.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证实案发时被告人顾某某未饮酒。

8.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顾某某所持C1驾驶证合法有效,涉案车辆系登记在册的机动车。

9.刑事和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证实本案民事损害赔偿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告人顾某某已获得谅解。

10.案发经过,证实本案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顾某某到案的情况。

11.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顾某某作案时已满18周岁,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本案负有完全刑事责任。

12.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驾驶机动车在上述时间、地点与被害人徐某某、高某某发生碰撞并碾压徐某某,致两人受伤,后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事实供认不讳,且对负事故全部责任无异议。该供述另有证人高某某的证言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荣

检察官助理:潘辰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366185****)。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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