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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交通肇事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846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街道**社区**屯**组**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晚,被告人顾某某饮酒后驾驶云M*****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载普某某(殁年23岁)、廖某某、王某某沿隆阳区**路由南向北行驶,22时30分行至**线与**路交叉路口以北800米处,车辆驶出道路坠入道路北侧沟渠内,造成普某某死亡及顾某某、廖某某、王某某受伤、云M*****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群众拨打120、110报警,顾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经鉴定,送检的顾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67.2mg/100ml。普某某系头部受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廖某某、王某某此次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顾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普某某、王某某、廖某某无责任。

2020年4月7日顾某某自行到保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直属一大队配合调查。同年4月8日顾某某与普某某父亲达成道路交通事故丧葬协议,并支付10万元丧葬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比亚迪牌云M*****号越野车;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姜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廖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一级,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对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云

检察官助理:李林花

2020年9月27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5398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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