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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顾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6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6月01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顾某甲驾驶鲁******号货车,沿昌乐县新昌路由南向北行驶到五图街道北寨村路段时,因操作失控将在路边西瓜摊位卖西瓜的刘某某撞伤致死,顾某甲受伤、车辆及西瓜摊位、绿化树受损的交通事故。2018年06月09日,经昌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勘查认定:顾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顾某乙、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梅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顾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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