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19〕630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住淮安市淮安区**乡**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同年9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牌照为苏ND****的小型轿车,沿小苏23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入海水道处,左拐弯掉头时,因观察疏忽、未能安全驾驶,致使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时为避让该车而摔倒,后王某甲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5日死亡。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顾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顾某某于现场拨打110及120,后一直在现场等候公安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顾某某户籍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供述与辩解;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6.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提供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正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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