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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4041981********,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顾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顾某某驾驶苏E3****小型轿车在张家港市大新镇农业银行门前场地由南向北倒车驶入府前路南侧非机动车道时,因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未注意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该车尾部撞击在府前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被害人王某某(男,73岁,张家港市人)由西向东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右前部,造成王某某受伤,二车损坏。被害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8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30000元。

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顾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顾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轿车、三轮电动车(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及相关驾驶信息查询、接警单等;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如赔偿到位并取得谅解,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秋亚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在张家港市**镇**村**组**号其家中候审;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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