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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二部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海盐县**街道**社区**小区**幢**号(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晚,被告人顾某某驾驶浙F*****小型普通客车沿嘉盐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海盐县望海街道永福社区寺堂浜路段时,未按规定超车且超速行驶又疏于观察,致使与被害人肖某甲骑行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肖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肖某甲符合遭车祸致头胸腹部、腰部及肢体外伤,左胫腓骨骨折,颅脑损伤,颅骨骨折,左侧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胸腹部及腰部损伤,第2腰椎骨折,两侧多发肋骨骨折、出血,右肺裂伤,右侧膈肌破裂,肝、肾挫裂、出血,并创新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顾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110接处警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肖某乙、张某某、胡某某、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且超速行驶又疏于观察,导致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海华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海盐县**街道**社区**小区**幢**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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