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望奎县**村**楼**号商服。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望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开始,被告人顾某某与丛某某(另案处理)在望奎县**小区**号商服招揽嫖娼人员,在卖淫女范某某、李某某二人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容留范某某、李某某在望奎县六合楼五楼东厢房室内从事卖淫活动。经侦查,被告人顾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望奎县**楼**楼东厢房室内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望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顾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破案经过等;
2.证人范某某、严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望奎县公安局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冀满裔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在望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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