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在宁波市鄞州区公运二手车市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其使用的身份证件系非法证件,遂报警,经鉴定,被告人顾某某所使用的居民身份证系假证。
经查,该假身份证系被告人顾某某通过马路上办假证信息联系办证人,由其提供本人身份信息及证件照片后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及被扣假身份证件照片、前科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等;
2.证人高某某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居民身份证鉴别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让他人伪造身份证件后并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某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陈聪聪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暂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身份证明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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