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2********303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号206户。因殴打他人,2018年7月3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抢劫罪,1996年7月9日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顾某某与女友罗某某等人在衡阳市岳屏公园对面饭店吃饭,期间顾某某大量饮酒。当晚23时许,顾某某明知自己饮酒情况下,无证驾驶无牌二轮女式摩托车载女友回家,由西向东行驶,行至珠晖区**道桥面地段时,在其摩托车后的阳某某驾驶湘******牌货车鸣按喇叭示意顾某某靠边行驶,顾某某认为女友受到惊吓,为斗气逞能,驾驶摩托车以走S型路线方式不让阳某某超车,并在**道**附近位置突然急刹车,将阳某某所驾货车逼停,双方下车争论,随即发生肢体冲突。交警见有停车占道遂前往现场对双方进行检查,同时进行酒精测试,顾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5mg/100ml。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顾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检测为148.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2020年1月29日民警将被告人顾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出于斗气逞能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别停车辆,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顾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其具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建议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顾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清文
检察官助理:何子健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顾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
3.证人、鉴定人员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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