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4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八公山区**村**楼。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1时13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3A43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淮南市谢家集区东西部第二通道与李园路交叉口, 被交通民警查获,被告人顾某某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1mg/100ml,被带至淮南市新华医院抽血送检。2020年9月27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7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百友司法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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