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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01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住湖北省丹江口市**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9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26日;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4月12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顾某某(持E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鄂C****1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六里坪镇溪沟村往习六路方向行驶,14时20分许,顾某某驾驶该车行至六里坪镇溪沟村郭家大院路段时与对向行驶赵某某驾驶的鄂C****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顾某某受伤昏迷并被送至十堰市六里坪镇铁路医院救治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干警当日在十堰市六里坪镇铁路医院对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45.6mg/100ml,同时由医护人员抽取顾某某血样送检。2019年9月10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顾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0.29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军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丹江口市**镇**小区。联系电话:1329422****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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