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镇**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4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2时20分,顾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顾某甲)在泸西县中枢镇***小区十字路口路段与李某某驾驶的云******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顾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顾某某抽血送检,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送检的顾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21.19mg/100ml,顾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当事人之间就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财产查询等;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顾某甲陈述;
5.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及告知书,车辆检验鉴定意见及告知书;
7.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案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雄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2966****;
2.案卷材料一册共101页,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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