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家住西牛********。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醉酒后驾驶赣BP****两轮摩托车行驶至105 国道西牛圩****路段。因其酒后突感疲惫,便将摩托车就近停在105国道右车道内,自己就睡在了摩托车上。至17时50分许,被信丰县公安局联合巡逻组发现,通过对其进行了盘查,发现被告人顾某某神志不清,满身酒味。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顾某某属于醉酒状态。经鉴定,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98. 6mg/100m1。顾某某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并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顾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玲
检察官助理:曾章庆铃
2020年6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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