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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90********,汉族,高中文化,******KTV保安,出生地江苏省建湖县,户籍在江苏省建湖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市**路**弄**号**室。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 8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8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的小轿车,沿本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右转时,不按转向信号灯通行,执勤民警示意其靠边停车,顾某某仍继续驾车沿**路向北行驶。民警驾驶摩托车追至**路进**路东侧约20米处,拦截顾某某后带其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顾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2mg/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证明其酒后驾驶牌号为苏******的小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跟在公交车后面右转时,有民警示意其靠边停车,其害怕被查未予理睬,继续开车行驶过**路桥后,在路口等红灯时,骑着摩托车的民警追上,给其做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其被带至医院抽血,带回东新路派出所调查。

2.证人交警杨某某和黄某某的证言、现场执法记录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据、吹气照片,证明两人在**路**路路口东北侧执勤时,见牌号为苏******的小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右转时,不按转向信号灯通行,遂示意该车靠边停车,但该车却加速沿**路逃离,黄某某即驾驶警用摩托车追至**路出**路东侧约20米处截停该车,发现驾驶员顾某某一身酒气,给其做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移交东新路派出所处置。

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顾某某在医院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2mg/ml。

4.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证明顾某某被查获时驾驶的牌号为苏******的小轿车在年检有效期内,其有驾驶小型轿车的资格。

5.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明顾某某的身份情况,查无前科。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民警依法检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顾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瑾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电话1662107****

2.侦查卷宗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法律意见书》一份,法律援助律师翟文婕,电话1362170****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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