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二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2231969********,汉族,初中文化,上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居住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至七日,同年10月1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1时24分许,酒后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途径逸仙高架、中环高架行驶到本市静安区汶水路进原平路东约350米处,被设卡检查的公安人员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顾某某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103mg/l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9.0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告人顾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屈某某、赵某某、刘永开的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高架卡口信息》、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人员查获的经过、公安人员对顾某某依法抽血待检的经过。

2.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出具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顾某某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103mg/l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9.0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提供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证实被告人顾某某的驾驶资格及涉案车辆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提供的《受理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顾某某的到案情况和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文静

检察官助理:张振清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69217****。

2.案件卷宗和证据2册69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