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认罪认罚【简易】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88********,彝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系赫章县**乡**村**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毕节市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在彝良县**乡**村**口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浙F****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彝镇线K81+500M处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云CA****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对方当事人报警,顾某某在原地等待交警处理,经鉴定,顾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8.80mg/100ml。被告人顾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的车辆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案件相关联,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洪平
检察官助理:李昌盛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于贵州省赫章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8748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