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3128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租住肥东县**镇**路**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酒后驾驶皖A*****小型轿车沿肥东县店埠镇桥头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桥头集路与长江东路交口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顾某某被带至肥东县中医院提取血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顾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8.8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 浩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其租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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