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4********,初中文化,住郓城县**村西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0时44分,被告人顾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行驶至郓城县**街**路交叉口附近处时,被郓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顾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4.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材料、驾驶人信息查
询结果单、破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玉红
检察官助理 郭东亚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郓城县**村西头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