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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范县,住范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6时39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鄄城县**至**路**庙**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顾某某血液样本的检验,案发时顾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犯罪前科查询结果;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刻录并提供的视频光盘;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瑞红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范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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