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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余杭区**街道**路**号**21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晚,被告人顾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E****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杭州临江花园度假酒店内部停车场倒车时,与张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苏A3****号小型轿车和朱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浙A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又倒车碰撞杭州临江花园度假酒店旗杆。后被告人顾某某驾车驶离停车场,行驶至冠信公司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浙J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四车受损及旗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现场被处警民警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顾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已赔偿受损车辆车主及杭州临江花园度假酒店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天怡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住原处候审(电话:1895718****)。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光盘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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