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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保安,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现住昆山市**苑**幢**区**室。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顾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顾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醉酒后驾驶已过报废期限的苏NE****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朝阳路建伟新世界B座时被执法巡逻人员发现,后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顾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4mg/ 100m1。

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孔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志平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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