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6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平川区**家园**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轿车上路行驶至平川区**园**路段时,车辆前部与路边路灯发生碰撞,造成单方道路交通事故。交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顾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及抽血照片等;2.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顾某某具有酒精浓度超过200mg/100ml、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顾某某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延文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靖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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