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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899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生于1995年****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9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禹州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2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酒后驾驶闽CA2***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在禹州市**镇**村**会所门口倒车时,与头北尾南停放的豫A5K***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28mg/100ml。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怀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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