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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80********,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暂住本市姑苏区**新村****室(户籍所在地为上海普陀区**一村****室)。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8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顾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0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牌照为苏EA****的二轮摩托车从本市姑苏区解放新村出发,途径盘胥路、新市路、东大街,行驶至养育巷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顾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5mg/100ml,顾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顾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涉案车辆行驶轨迹、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周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卫弘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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