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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051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1时46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驾驶辽H**黑色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沿营口市渤海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少年宫路口东100米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辽正[2020](醇)鉴字第202009043号鉴定意见,案发时顾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42.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姬  璐

检察官助理:孙琪美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里**号4-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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