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镇**村**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6日22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酒后驾驶豫K*****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许昌市建安区苏桥镇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苏桥镇水泥厂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顾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乙醇187.11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振军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取保候审于原籍;
2.侦查卷宗二册;
3.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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