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铲车司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顾某某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LBRSTJC20C0610452)沿城关黎阳中路由南泉山广场往平街头方向行驶,00时23分,行驶至**路**米处路段(小地名:民航小区)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是:229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的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是2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顾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世永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顾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5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