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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 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2197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2004年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5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J****2的小型普通客车从路桥区石浜公园附近出发,准备驶往三门县。5时30分许,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桥区腾达路与泰隆街信号灯控制叉路口北侧人行横道线时,与驾驶电动车违反信号灯通行由东向西行驶的盛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盛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mg/100mL,属醉酒。经鉴定,盛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根据台公交直三认字【2019】第00001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顾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及反馈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保险单复印件、手机通话记录、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交通事故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未安全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案发后能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玲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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