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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船员,现住荣成市**村**号。2002年3月6日因犯抢夺罪被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政策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荣成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时与邹某某驾驶小型货车发生轻微刮擦,被告人顾某某未停车继续前行,后被告人顾某某将车停至**街道办事处***村口与赶来的邹某某发生争执,邹某某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后,被告人顾某某谎称非自己驾车发生刮擦,后被告人顾某某向民警承认其酒后驾车并发生刮擦的事实。经检测,被告人顾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0.5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陈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监控视频、视听资料说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被告人顾某某有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有逃逸、曾经故意犯罪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娇鹏

检察官助理:陈光耀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住荣成市**村**号,联系电话1596679****。

2._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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