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77********,汉族,大专文化,江苏省**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梁溪区**花园**号**室,住无锡市滨湖区**城市花园**期**号**室。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于2019年9月21日01时许,醉酒驾驶牌号为苏BG****的小型轿车,行至本市梁溪区通江大道兴源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顾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
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侦查机关制作的执法记录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拘役一个半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延山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梁溪区**花园**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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