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9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顾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12月15日被洪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晚,被告人顾某某酒后驾驶苏H8****小型轿车由洪泽区城区主干道行驶,并于当晚22时许驾车返回其东双沟镇家中,因与人发生纠纷,民警出警将其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2.85mg/100ml。
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车辆照片;
2.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 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制作的《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万滔
检察官助理 张海燕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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