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1198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区**号,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区**号。2018年9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因管辖于2020年1月17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2日至4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18日至3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F*****的黑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七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郝庄新区交叉口处时,被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查获。后公安干警对顾某某依法进行血液酒精鉴定检测。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顾某某抽血后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2.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某证言,现场笔录,鉴定意见,查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芳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叁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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