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北省秦皇岛卢龙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驾驶冀******号小型轿车与王某某驾驶冀******/冀******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迁曹线东海特钢五号门口处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顾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抽其血液进行检测,酒精含量为273.50mg/100ml,属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滦州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应认定为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学辉
(院印)
2020年12月21日
(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河北省秦皇岛卢龙县**镇**村**号,电话号码18333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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