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5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党员,系苏州**医院员工,住苏州工业园区**路**号(户籍所在地:苏州工业园区**新村**幢**室)。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顾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酒后驾驶牌号苏 ES****小型轿车行驶途径高架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扬东路泾园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
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等;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赛英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