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铁力市住铁力市**镇**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同住址)。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日期

2019年12月11日

2020年10月23日

办理案件流程

铁力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0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酒后驾驶黑F****9小型普通客车由铁力市桃山镇东南乡向桃山镇嘉和二期行驶,当行驶至桃山大街“柴火”笨锅炖门前时,撞到停在道路北侧的黑F****0号出租车,因未发现车辆或行人,驾车离开后,发现车辆损坏拨打电话报警。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52mg/100ml。经伊春市公安交警支队桃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顾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证据清单

1.书证

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 √ )

户籍证明( √ )

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事故赔偿协议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伊春市公安交警支队桃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顾某某手机电话单、声像资料

罪名认定

    被告人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从重

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定

从轻

认罪认罚( √) 自首(√ )

酌定从轻

赔偿、被害人谅解( √ )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备    注

1. 被告人顾某某现居住于取保候审地;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 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本赤

                                    2020年10 月 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