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铁力市,住铁力市**镇**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同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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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19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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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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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铁力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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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19年12月10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酒后驾驶黑F****9小型普通客车由铁力市桃山镇东南乡向桃山镇嘉和二期行驶,当行驶至桃山大街“柴火”笨锅炖门前时,撞到停在道路北侧的黑F****0号出租车,因未发现车辆或行人,驾车离开后,发现车辆损坏拨打电话报警。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52mg/100ml。经伊春市公安交警支队桃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顾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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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书证 |
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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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证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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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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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赔偿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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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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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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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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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鉴定意见: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伊春市公安交警支队桃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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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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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顾某某手机电话单、声像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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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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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定从重 |
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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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从轻 |
认罪认罚( √) 自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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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从轻 |
赔偿、被害人谅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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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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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 被告人顾某某现居住于取保候审地;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 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本赤
2020年10 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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