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788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身份证号码320926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3月27日、5月27日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27日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20日,被告人顾某某利用伪造的靖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江**”)公章,擅自在合肥设立靖江**合肥分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岗**村民组)。2011年6月30日,顾某某又以上海**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名义擅自在合肥设立上海**合肥蜀山分公司(地址:合肥市蜀山区**镇**村**村民组)。后顾某某多次以上述两公司名义私自在外借款。
自2014年起,顾某某谎称其已承接了南京高新药谷工程项目,并利用一份虚假的项目施工合同,分别以靖江**合肥分公司和上海**合肥蜀山分公司的名义对外骗取借款共计650.4万元,其中,骗取被害人华某某借款20万元,骗取被害人梁某某借款140万元,骗取被害人金某某借款490.4万元。后顾某某未能偿还上述款项,至2016年7月,在被害人不断催要下,顾某某径自离开合肥,不再与被害人联系。
2019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合肥南站候车室将顾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工商登记资料、施工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黎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华某某、梁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印章同一性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施工合同,谎称承接到相关工程项目,擅自以其他公司名义对外借款,骗取各被害人钱款共计650.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东海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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