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顾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清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清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清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清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顾某某为张家港**有限公司的姚某某寻找羊绒货源,通过网页电话联系了清河**羊绒公司的贾某某,以**公司购买羊绒的名义(因张家港**公司名声不好,遂使用**公司名义),承诺货到付款50%,余款45天付清,让贾某某组织货源,为其供货。2017年3月28日顾某某收到贾某某从清河发出的价值601735元的羊绒后,将该货物交给姚某某,姚某某于2017年4月5日以52.18万元的价格通过唐某某出售给赵某某后,给顾某某20万元,顾某某支付给贾某某10万元,另10万元自己使用。2017年4月28日,贾某某应顾某某要求,再次通过物流从清河为其发送价值330240元的绵羊绒。货款至今未支付。
2017年6月3日,顾某某又以**之家公司使用羊绒为名联系贾某某,承诺到货付款50%,余款30天付清。贾某某向其发送价值338794元的白色绵羊绒,在收到贾某某的羊绒货物后,顾某某将该批货物抵押给张某某10万元,然后又低价卖给黄某,黄某向其支付了3万元。案发后,黄某已将剩余货款308794元清偿给被害人。
另外,顾某某分别以父亲生病、银行解冻,急需用钱等理由向先后两次从贾某某处骗取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顾某某供述;2、被害人贾某某陈述;3、证人:黄某、王某某、甘某某、唐某某、赵某等证言;4、书证:提货单、聊天记录、过磅单、银行流水等;5、其他证据: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没有合同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艳君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看守所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