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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合同诈骗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公诉刑诉〔2016〕204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江苏**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6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7日,淮北矿业集团**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江苏**燃料有限公司、常州市**物资有限公司互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其中由淮北矿业集团**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向江苏**燃料有限公司付款买煤再销售给常州市**物资有限公司,常州市**物资有限公司再销售给江苏**燃料有限公司。在2013年9月份之前,三家公司共做了9笔上述业务。2013年8、9月份,江苏**燃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顾某某出现巨额债务问题且公司已经停产,在2013年9月底,被告人顾某某及江苏**燃料有限公司,通过常州市**物资有限公司进行担保,伪造**煤矿检验专用章,与淮北矿业集团**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签订了价值1446万元的煤炭买卖合同,在淮北矿业集团**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江苏**燃料有限公司支付1446万元(承兑汇票)购煤款后,被告人顾某某将该1446万元的承兑汇票直接背书给常州市**物资有限公司用于归还债务,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淮北矿业集团**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提供煤炭,在淮北矿业集团**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多次催要后,江苏**燃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顾某某未履约提供煤炭或者归还煤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合同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成喜

2016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6册、光盘1张、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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