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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1783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县**镇**庄**庄**号,暂住本市杨浦区**村**号**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4日被释放予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7时50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本市杨浦区**路**路路口,因闯红灯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勤民警梁某某查获。被告人顾某某为逃避处罚,不顾民警拦截,驾驶电动自行车加速逃离,致梁某某被拖曳倒地受伤,后被抓获。经鉴定,民警梁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左肘、膝部挫擦伤、左手掌挫伤、右中指甲床出血,右侧第7前肋(1处)骨折,构成轻微伤。其损伤均符合钝性外力直接作用而形成的特点。

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已由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谅解书,证实2020年5月15日7时50分许,民警梁某某在**路**路路口南侧发现被告人顾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闯红灯,遂示意顾停车。被告人顾某某拒不配合,驾驶电动自行车逃离。梁某某随即拉住顾衣服,因顾继续加速行驶,致梁某某被拖曳倒地受伤。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已由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2.路面监控视频及截图、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被告人顾某某为逃避处罚,驾驶电动自行车加速行驶,致民警梁某某被拖曳倒地的过程。

3.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放射诊断报告、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正书》,证实民警梁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左肘、膝部挫擦伤、左手掌挫伤、右中指甲床出血,右侧第7前肋(1处)骨折,构成轻微伤。其损伤均符合钝性外力直接作用而形成的特点。其中,左手掌撑地、左侧肘后、膝前与较粗糙的地面碰撞擦蹭成伤的可能性大,其右中指甲床出血末端腹背侧受碰撞挤压的外力作用可以形成;其右侧第7前肋骨折,摔跌时与硬性物体碰撞成伤的可能性大。

4.人民警察证、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害人梁某某的主体身份及依法对被告人顾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控江路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顾某某的到案经过。

6.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夷嵘

检察官助理张少男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顾某某现在外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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