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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顾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88********,回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队**户,住上海市奉贤区**号楼**室。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延长拘留羁押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韩承鹏,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晚,在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派出所(**路**号)内,民警对被告人顾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与社区垃圾房管理员之间扔垃圾的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垃圾房管理员向顾某某、徐某某赔礼道歉,二人不满意,滞留派出所,后经多位民警及社区居委会主任长达数小时的调解,顾某某和徐某某仍不满意,提出需要精神赔偿、心理疏导等要求,被告人顾某某不听民警劝阻,强行用手机拍摄民警及派出所内情景,扰乱办公秩序,被民警朱某某等带至派出所内调解室。当晚21时50分许,进入调解室后,顾某某、徐某某仍不听从民警劝阻,被告人顾某某辱骂民警并动手挥打民警蒋某某的脸部,致蒋某某受伤。

经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某某遭外力致左颧弓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徐某某、蒋某某、李某某、朱某某、金某某、乔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2.**派出所纠纷调解室案发当时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3.案发当时民警蒋某某所穿警用T恤及胸前所带警官证胸牌照片;

4.验伤通知书、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公安机关出具的在职证明、工作情况、办案说明、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6.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海云

检察官助理  范小天

2020 年 10 月 9 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现被羁押于黄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补充材料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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