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泗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顾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牛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酒后至泗阳县众兴镇泗水古城名人国际KTV打砸物品,后群众报警。同日3时许,泗阳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场处置,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辱骂并殴打民警牛某某面部一拳。民警见被告人顾某某醉酒及手部受伤,于是联系120救护车将其送至泗阳县中医院处理。在泗阳县中医院,被告人顾某某不配合处理伤口,将辅警江某某右手手指抓伤,还威胁出警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制作)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门诊病历,涉案人员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肖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人身检查笔录;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接处警视频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艳凤
检察官助理:陈彪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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