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024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4********,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下各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凌晨,仙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路中队民警石某某带领辅警徐某某等人在仙居县南峰街道商业街286号前路段依法设卡检查酒驾。当天1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驾驶浙J2LC29轿车在卡点被拦停车,辅警徐某某在对其进行吹气测试时,顾某某为逃避检查突然加速强行冲卡逃离,致使徐某某被轿车车门拖拉甩倒地受伤,石某某左手遭倒车镜碰撞受伤,轿车逃离时损毁两个警示的隔离圆锥桶,吹气酒精测试棒下落不明。案发后顾某某已赔偿财物损失1750元。
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年9月7日向仙居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车辆信息、情况说明、被害人身份资料等书证;
2.归案经过、证人项某某、应某某、郭某某、周某某、石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永仙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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