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顾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逮捕。后经本院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被告人顾某甲,于2020年1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20年2月11日将本案退回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1日将本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顾某甲驾驶车牌为皖19C****的蓝色农用车行驶至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百花庄村正阳桥北处遇交警设卡检查。被告人顾某甲驾驶车辆暴力冲卡,过程中撞倒辅警人员施某某,造成其多处皮肤挫擦伤。后又无视交警警告,采取闯红灯、故意阻拦别车等方式意图逃离现场,交警驾驶警车(浙F2037警)追赶至和平街南淘浜路断头路将其截获,被告人又采用车辆冲撞的方式两次撞击警车,造成警车车辆受损(损失价值1927.73元)。案发后,被告人顾某甲已支付车辆维修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损坏照片等物证;
2、体表原始伤情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附病历、维修发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结论单、收款证明等书证;
3、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人顾某乙、倪某某、蔡某某、朱某某、桂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以驾车冲卡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甲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进宁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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