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饮酒后在长春市二道区太和东街与乾安路交汇处拦截任某某的出租车,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夜巡民警吕某某、张某某接警后带领协警蔡某某、刘某某一同到达现场。被告人顾某某不听劝阻,辱骂、推搡民警,并在被带回派出所的途中,用脚踢踹蔡某某,致其受伤,民警张某上前欲控制顾某某时被其推倒在地。经鉴定,蔡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任某某、张某某、吕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暴力方法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范文婷
代理检察员:石林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案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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