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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321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78********,汉族,初中文化,上海**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江苏省射阳县**镇**村**组**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报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管辖,该院于同年8月17日将本案指定我院管辖。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至本市松江区**路**路路口,遇民警在此设卡检查。被告人顾某某为逃避民警检查,驾车向西逃逸。期间顾某某无视追赶警车的鸣笛示意,拒不停车,逃逸至松江区**路**路路口东侧100米处时,被警车截停。民警钟某某下车至被告人顾某某车辆示意其下车接受检查,并准备拉开驾驶室车门,被告人顾某某拒不下车且突然启动车辆加速向前逃逸,将民警钟某某带倒在地,致其右肘、右膝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顾某某逃逸至前方两百米处时,再次被警车截停。

被告人顾某某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对民警赔礼道歉并获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汤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顾某某酒后驾车期间为逃避民警检查,驾车逃逸,被民警截停以后拒不下车且突然启动车辆加速向前逃逸,将民警带倒在地后受伤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依法调取的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被告人顾某某为逃避检查突然发动车辆将民警带倒的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4、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24mg/ml。

5、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伤势照片证实,民警钟某某的伤情,其右肘、右膝挫伤,构成轻微伤。

6、民警钟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因家属向其赔礼道歉,现对被告人顾某某表示谅解。

7、被告人家属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情况说明、《员工请愿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8、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酒后驾车为逃避检查驾驶车辆将民警带倒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酒后驾驶车辆,为逃避检查驾驶机动车拖、拽民警,至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庆

检察官助理:汪瑜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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