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顾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5********,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乡**村**组**号,现租住在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社区**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20年7月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以来,被告人顾某甲在常德市武陵区**对面经营**洗浴中心,招募女技师为客人提供按摩服务。女技师在按摩中会提供口交(“口爆”)、手淫(“打飞机”)等卖淫服务,并和顾某甲约定了分成比例。同年7月2日23时许,该中心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三对卖淫嫖娼男女。经查,2020年6月20日至7月1日,该中心共有女技师6人卖淫174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材料、立案决定书、微信群聊天记录、营业执照、记账单、查获现场照片、防疫门诊报告、门诊诊断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庄某某、高某某、顾某乙、曾某某、李某乙、谢某某、李某丙、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甲、证人庄某某、曾某某、李某乙、谢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李某丙、周某某的辨认笔录;
4、被告人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讯问被告人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在经营的场所内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彪
检察官助理:邹珊珊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顾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15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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