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公诉刑诉〔2019〕491号
被告人顾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宾馆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镇**村**宾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因容留卖淫,2019年3月18日被准格尔旗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4月1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斌,内蒙古义盟(准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5日、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3月份,被告人顾某某在准格尔旗纳日松镇羊市塔村其经营的**宾馆内容留张某某、陈某某、付某某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尚翠
检察员:刘 星
2019年10月31日
附: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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