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顾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1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酒后和其妻子争吵后,一时气愤,便将其所居住的兰陵县**小区**号楼内的电梯砸坏。经鉴定,损失价值为7264元。2020年1月7日,顾某某与兰陵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佳慧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