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497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花店,住无锡市**区**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街**号)。被告人顾某某曾因吸毒,于2002年8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月被强制戒毒三个月;因吸毒于2009年9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0年5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0年6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持有毒品于2011年11月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持有毒品于2012年4月被无锡市惠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注射毒品于2005年2月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6日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年10月11日晚上,在江阴市**镇**路**号**歌厅请客唱歌。期间,被告人顾某某的朋友许均与歌厅其他包厢唱歌的章某某发生口角,两人在走廊发生揪打,双方同行人员闻讯陆续到现场。被告人顾某某见许均受伤,即持匕首对章某某一方人员恐吓、追逐。
章某某、苏某某等人随即逃往歌厅大厅,被告人顾某某持匕首追赶至大厅,持匕首无故对歌厅吧台台面、走廊消防柜刺、捅,并持匕首对歌厅工作人员彭某某、张某某等人追逐、恐吓。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主动至江阴市月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1证人章某某、苏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1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持凶器随意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庆苗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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