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顾某某因婚恋问题多次随意殴打卢某某,在经公安机关民警批评制止后,其继续实施前述行为,并多次到卢某某家中和门市内以拍打大门、辱骂他人等方式滋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罗溶婷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泊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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