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顾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住泊头市******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3日被泊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26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泊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顾某某因婚恋问题多次随意殴打卢某某,在经公安机关民警批评制止后,其继续实施前述行为,并多次到卢某某家中和门市内以拍打大门、辱骂他人等方式滋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溶婷

(院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泊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